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0月7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民告状”一案。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王永辉主动出庭,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应诉。这是东岩市首例市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此前,紫霄村村民李萌萌对武当山经济旅游区管委会的土地补偿决定不服,向十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驳回了其行政复议请求。李萌萌先生对此不服,向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申诉。人民法院调解。图为法庭审理过程。居延中院代院长苏江担任审判长,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重点关注案件事实、武当山经济旅游区管委会是否履行了征地补偿的法定义务、十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等。王永辉在最后发言中表示,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企业等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手段。市政府将全力支持法院工作,努力畅通行政官员利益表达渠道,强化“老民”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从根源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既是尊重司法监督、维护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政府主动接受监督的生动体现。 积极化解纠纷,依法深化公共行政。 “当市长出庭时,他的声音变得更加有效。此举激励领导“我们鼓励各级人民主动学法,规范权力运用,真正把法律思维转化为自觉行动”,旁听的市政府官员说。近年来,洞岩市两级法院以解决实质性纠纷为导向,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性,通过行政案件审理协调、纠纷公开调解等机制,有效推动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一揽子”化解。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办理行政案件出庭率达到100%。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成效不断增强,行政争议根源治理有效性不断显现。详情:市监察局一名副执行主任周日在执行任务时突然死亡,但伤情尚未确定为工伤。法院判决,吴某某生前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市场管理监督局副局长鼠标区域。去年5月26日,周日,吴先生在值班时突然去世。随后,昭平市、县监察局申请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昭平县社保人力资源局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吴先生的家人对此决定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经复议,确认了人社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决定。吴先生的家人仍不服,将昭平县人社局和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9月2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裁决。副城市主管周日上班。同一天突然死亡不被视为死亡工业事故。资料图 据法庭文件显示,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先生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上班、值班。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正确适用了“嘿,程序合法”,驳回了吴某某家属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提出上诉。 9月2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事件:一名助理秘书长周日在执勤时突然死亡。原审法院查明,吴某某系昭平县市监察室在职人员,并担任昭平县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每周六、日轮流派驻车站工作人员,每天1人。使命基于电话转接。值班代表无需去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接听、录音电话、接待来访、及时报告紧急情况和重要事项。搬运工按程序向主管报告。 2024年5月26日星期日,下了一场大雨,吴某某当天正在上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将车开至昭平县城监办房舍停放。之后,我于11点41分出站口,12点30分左右前往昌平县参观农产品。 12时55分左右,到达莫诺有限公司店面,店主左发现吴某躺在椅子上,没有任何反应,于1时06分致电昭平县120医院。下午昭平县一家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和护士赶到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下午 1:50那天,病人被宣布临床死亡救援失败后。诊断结果是:1.猝死。 2.急性心肌梗塞。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监察办向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人社部接到请求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根据吴先生的发病情况、基本治疗情况以及诊断结果,判定吴先生不符合条件。 《工伤赔偿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以及《工伤赔偿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已于8月12日颁布。当吴先生的家人得知这一决定后,被告知不服,向Z公司提出了申请。浩平州.我们要求人民政府重新考虑。县政府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诉讼后,于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昌平县人事社会保障事务所不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吴先生的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还显示,昭平市县监察局执行局长直接口头安排吴先生于5月26日返回单位,于5月25日下午开展防洪工作,确保暴雨期间设施和单位设备的安全。昭平县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店长左猛表示,当天他到店时,。吴猛口头嘱咐他注意防范,避免水灾。 5月26日参与救援的昭平县一家医院医生表示,到达现场后,他听到店里其他人说吴某看到别人在店里打麻将后感觉身体不适。法院:无法确定死亡发生在工作中和工作时间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以吴先生为中心。如果某个人因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未经抢救死亡的,属于工伤事故。根据规定,事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作场所事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识别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应根据雇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和雇主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案中,事发当天是周末,吴某某当天正在按照工作安排上班。但根据与昭平县市监察办的协议,周末上班可以通过电话转接的方式进行。那时,值班人员并不需要在办公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工作的该办公室负责人在调查过程中表示,事发前一天他已口头安排吴某某于5月26日返回公司开展防洪工作,以确保公司设施设备安全。但事发时,他并不在昭平县城监察办工作,而是在昭平县城监办工作。昭平县某农产品公司专卖店。事发店铺经理口头表示,吴某某当天吩咐他们要小心防洪,但目前,向外人公布当天的防洪工作并不属于吴某某的工作范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现场救援人员表示,听现场其他人反映,吴某某在事发店内观看其他人打麻将时生病了。发生了。因此,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值班。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吴先生因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并决定不认定该案为工伤事故。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无不当。县人民政府收到复审申请后,依法办理受理、复审审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本案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人的合法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结论是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认为量刑并无不公。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心他们。 9月22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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